第二十条

已修改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批准的消防规划中确定的消防队(站)和设施用地,应当予以控制预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占用。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