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职责第十四条已修改公民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安全规定;(二)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三)爱护公共消防设施;(四)不乱堆、乱放易燃、可燃物,不堵塞公共通道;(五)学习、掌握相应的防火、报警、灭火和逃生、救生方法,增强自防自救能力;(六)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火灾预防教育。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