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超过法定期限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