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馆或者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下列形式向社会公布:

(一)编辑出版、陈列展览档案;

(二)依照规定出售和散发、张贴档案复制件;

(三)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播放、展示档案;

(四)在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上传播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

未经档案馆或者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