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三章 档案管理第十五条已废止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因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损毁或者不安全的,各级国家档案馆有权代为保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