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二章 组织建设第七条有效凡十八岁至三十五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以下称适龄人员),除应征服现役的以外,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民兵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二十八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为基干民兵;其余十八岁至三十五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编为普通民兵。根据需要,吸收女性公民参加基干民兵。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基干民兵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