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兵、预备役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支持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开展民兵、预备役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