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有效民兵、预备役人员的权利义务、工作职责、纪律及违纪责任,由重庆警备区制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