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六章 经费保障第二十九条有效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是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参加军事训练期间原享受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照常发给,其伙食补助和往返差旅费由原单位按规定报销;其他人员,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误工补贴。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