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五章 武器装备第二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武器装备,建立健全和落实管理制度,保证武器装备处于良好状态,防止发生损坏、丢失、被抢、被盗和火灾等事故,确保安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