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武器装备,建立健全和落实管理制度,保证武器装备处于良好状态,防止发生损坏、丢失、被抢、被盗和火灾等事故,确保安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