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实行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双重领导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武装部实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武装部双重领导制度。

基层人民武装部的职能、任务和机构设置、变动以及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配备、职级待遇,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