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煤炭资源保护办法/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下列人员进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煤炭储量管理业务知识培训:(一)煤矿采矿权人的法定代表人;(二)煤炭矿山企业主管地质测量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三)从事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四)其他有关人员。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