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煤炭矿山企业应当逐月或者逐季度对工作面和采区回采率进行自检,每年1月底前向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自检结果。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