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煤炭资源保护办法/第四章 煤炭资源储量管理第十九条已修改正常损失的储量每年随矿产资源储量年报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审批后,予以报销;非正常损失的储量,在采区或者工作面结束前,应当及时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并附矿产资源储量损失报销材料。未获批准前,不得废除坑道及其他工程和设备。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