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工作。各县、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工作。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邯郸县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门前、庭院、小街巷、自建小游园等绿化建设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