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者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