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引入到本省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检查合格予以放行的,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在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同时,还应当通知引入地市、县(区)、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