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三条已修改认真执行本条例,在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