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城市护林防火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未经所在地区(市)、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林地、风景林地及其周围地带野外用火。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