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已修改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机构,发展城乡医疗卫生事业。加强对地方病、传染病、常见病、多发病和高原性疾病的防治工作,普及卫生常识,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改善医疗卫生条件,提高各族人民的健康水平。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保证食品、药品质量,保障人民饮食、用药安全。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设立中藏蒙医药医疗、科研、教育机构,加强中藏蒙医学的研究和应用,继承和发展中藏蒙医学遗产。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