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理和检察案件时,应当合理配备通晓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人员,使用本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法律文书根据实际需要,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蒙古、汉语言文字。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