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不得干预行政、司法、婚姻、生产和科学技术的推广。禁止一切邪教活动。

自治州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