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第六条已废止本规定适用于本自治州尖扎、同仁、泽库三个县的各少数民族群众。国家干部、职工、汉族群众、城镇居民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另行规定。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