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第二条已废止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提倡晚婚,实行计划生育。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