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款,并可吊销资质证书。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