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村镇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荒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节约用地,鼓励农村居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