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县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优先合理开发利用境内的矿产资源。凡在自治县境内开采矿产资源的矿山企业,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自治县经济建设的安排。

地方法规 ·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