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著名商标是指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认定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及与该类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3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