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含房屋开发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资质等级与之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与其签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各方的质量责任。

建设单位进行住宅工程建设,应当将煤气管线、电话通信管线、消防等配套设施与土建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