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五章 罚则第五十条已修改拒绝、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6月30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