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条例/第六章 教师第三十八条有效中小学教师应当配合乡(镇)、街道办事处、村民组织和社区,做好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动员工作和入学后的巩固工作。禁止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