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条例/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第十一条有效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其它特殊原因,丧失学习能力需要缓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