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是涉案物品估价的主管部门,负责涉案物品估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