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第五章 罚则第十九条有效估价机构未按规定的估价方法和估价程序估价的,由物价部门宣布其估价结论无效,责令重新估价,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