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对流通领域涉案物品,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国家指导价的准基价计算;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按市场平均价格计算。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