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在本省管辖海域航行、作业、停泊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的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 由公安边防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责令船主限期办理有关证件,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未办理或者拒不办理的,没收船舶,并可处以船价二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