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四章 服务和监督第三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边防治安管理的各项规定,协助公安边防机关维护边防治安秩序,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或者向公安边防机关检举、报告。对在协助公安边防机关维护边防治安秩序、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中成绩显著或者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