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三章 出海船舶和人员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船舶丢失、被盗被劫持或者发生其他意外事故,船舶所有人或者负责人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和出海边防证件申领地公安边防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