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三章 出海船舶和人员管理第十六条有效船舶及其船员出海,应当随船携带合法有效的出海边防证件,接受公安边防机关的检查和管理。船员以外的人员出海,应当持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接受公安边防机关检查和管理。船舶及船主不得雇用无出海边防证件人员或者载运未持有有效身份证件人员出海。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