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第三章 计量检定与计量认证第九条已修改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自接到受检计量器具之日起连续7个工作日内完成检定工作;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检定机构与送检单位协商确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