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第四十七条已修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法定的权限决定;违反工商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和罚没财物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