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未保持原考核、认证条件或者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资料失密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格证书,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