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第八章 计量纠纷的处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计量纠纷的调解或者仲裁,须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损害之日起,在计量器具检定周期内提出。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