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第五章 计量器具的销售使用第二十三条已修改进口计量器具,必须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