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第三章 计量检定与计量认证第十五条已修改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计量标准器具,停止使用时必须经发证的技术监督部门同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启用。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