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统计管理部门、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应当保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