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一)不办理统计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

(二)安排无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

(三)无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