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四十一条已修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一)不办理统计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二)安排无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三)无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9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