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五章 统计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统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通告制度,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案件和处理结果进行通告。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9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