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统计人员从业资格,并取得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由省统计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县级以上统计管理部门核发。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