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二十六条已修改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统计人员从业资格,并取得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由省统计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县级以上统计管理部门核发。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