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享有战时接受防空掩蔽、疏散、医疗救护以及在平时接受防空知识教育和技能训练等权利,应当履行参与人民防空建设、人民防空教育和训练等义务。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